破产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18 · 一审
就已免责保证债务再次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
委托人的连带保证债务已获免责,债权人数年后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起诉本身不合法,裁定驳回起诉。
免责确定数年后被追讨保证债务,法院未作实体审理即驳回起诉
案件概要
委托人曾为他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与主债务人承担同样还款责任的保证)。主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后,由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委托人申请破产,获得破产宣告和免责决定,且该决定已经确定。然而在免责确定多年之后,债权人又起诉委托人,要求偿还保证债务及多年累积的迟延损害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免责已经确定的债务,债权人能否再次通过诉讼请求履行。这涉及免责效力是否同样及于保证债务,以及此类诉讼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诉的利益)。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其已获破产宣告和免责决定且决定已经确定,因此不再负有还款义务。相关的破产及免责材料已提交法院作为依据。
法院的判断
法院根据提交的材料,认定了破产宣告、免责决定及其确定的事实。免责一经确定,该债务即成为“自然债务”,即道义责任虽在,但不能再通过诉讼请求或强制执行。法院依职权(不依赖当事人主张,由法院主动)审查这一点,认为该诉讼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任何法律利益,因而不合法。
结果
法院在审理请求内容之前,直接驳回了起诉(对不具备要件的诉讼不作实体审理即予终结)。诉讼费用由提起诉讼的对方承担。
本案的意义
免责确定后仍可能因保证债务等被起诉,但只要能确认免责已经确定,案件可能在程序阶段就得到解决。不过税款、罚金等部分债务不在免责范围内,应先确认债务的性质。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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