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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 首尔南部地方法院 · 2018 · 一审

免责后遭存款扣押,成功阻止强制执行

委托人在破产免责后,因一笔未列入债权人名单的债务被扣押存款,经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准强制执行。

即使债务未列入债权人名单,因委托人并不知情,法院认定该债务已获免责

案件概要

委托人曾被以前的交易对象起诉追讨货款,但起诉状和判决均以公示送达(在无法查明当事人住址时,通过法院公告等方式视为已送达)处理,委托人对此并不知情。此后,委托人申请破产及免责并获得免责决定,而这笔债务并未列入债权人名单。数年后,对方依据该判决扣押了委托人的银行存款,并主张这笔债务是委托人自己未申报的,因此未获免责。

争议焦点

获得免责后,破产前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全部免除责任,但债务人“恶意”未列入债权人名单的债务属于例外。本案的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明知这笔债务存在却将其遗漏,以及应由哪一方证明这种“恶意”。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以已免责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为由,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禁止依据判决进行强制执行的诉讼)。我们提交了对方此前诉讼以公示送达方式进行的材料,并主张委托人在免责前从未收到任何催款,无从得知该债务的存在。

法院的判断

法院遵循大法院判例:所谓“恶意”,是指明知债务存在却不列入名单;如果债务人根本不知道该债务,即使有疏忽也不构成恶意。法院还认为,恶意应由主张恶意的债权人举证。对方未能提出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公示送达的经过、免责前没有催款、以及即使列入该债务也不会改变免责结果等情况,认定委托人并不知道这笔债务。

结果

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判决不准依据该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但考虑到如果委托人一开始就将其列入名单,本案诉讼本无必要,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本案的意义

免责后即使因名单外的债务遭到扣押,只要能证明确实不知道该债务,就有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余地。不过结果取决于送达经过等具体情况,在申请阶段全面掌握所有债权人仍是最稳妥的做法。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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