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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一般重整·企业破产

当无担保债务超过5亿韩元或有担保债务超过10亿韩元、无法申请个人重整时可考虑的程序。

超出限额的债务,也有办法

一般重整适用于无担保债务超过5亿韩元或担保债务超过10亿韩元、因而无法申请个人重整的个人。不仅医师、韩医师、药师、会计师、税务师、建筑师等专业人士,个体经营者、公务员、上班族等民法上的自然人均可申请。

该程序不设债务上限,担保权也可依重整计划变更,因而有撤销拍卖的余地。相应地,认可需取得重整担保权人表决权总额四分之三、重整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常见适用情形包括:医疗保险给付请求款被扣押导致医院经营困难、租赁债务清偿使经营难以为继、债权扣押及转付命令致使工薪收入中断等。

一般(专业人士)重整主要业务

01 一般再生制度

一般再生适用于无担保债务超过5亿韩元,或有担保债务超过10亿韩元, , 两者只要有其一突破个人再生上限,从而无法申请个人再生的个人。 其结构是:在依今后税后营业利润推算的资金收支所得现金,或扣除生活费等之后的收入可清偿的范围内制定再生计划,取得债权人同意后,在法院管理下分期偿还。清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依计划清偿后所余债务,按再生计划的内容予以处理。 我们会先将债务区分为有担保与无担保以核对是否超过上限,再一并审视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收益结构能否支撑该再生计划。认可须经债权人表决与法院裁量,因此我们不对可能性下断言,而是从表决要件讲起。

02 一般再生的适用对象

当无担保债务5亿韩元、有担保债务10亿韩元这两项个人再生上限中有任一被突破、以致无法适用个人再生程序时,即需考虑一般再生。 适用对象不限于特定职业群体。医师、韩医师、会计师、税务师、建筑师等持证从业者固然可以适用,个体经营者、公务员、上班族等民法上的自然人同样可以申请。债务规模膨胀的成因多来自经营设备、租赁保证金、融资租赁与保证债务,这类债务很容易突破个人再生的上限。 我们会先对债务性质进行分类。案件以有担保债务为主,还是以累积的无担保债务为主,将直接影响再生计划的设计以及需要争取的债权人组别。

03 申请权人的分类

一般再生的申请权人按所得性质分为两类。营业所得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医师、韩医师、药剂师、律师、艺人等,其所得来自事业或业务活动;工资所得者包括公务员、教师、教职员、受聘医师、金融机构从业者、上市公司职员、管理人等,其所得来自劳动报酬。 这一区分并非形式分类,而是决定了需准备的材料。营业所得者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预计损益表等能体现事业收益性与持续经营价值的资料;工资所得者对上述项目中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交,仅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即可。 我们会在咨询阶段先确定所得性质,再据此精简出适用的材料清单加以说明。

04 与个人再生的区别

两种程序在四个方面存在差异。其一,个人再生设有无担保5亿韩元、有担保10亿韩元的债务上限,一般再生则无上限限制。其二,个人再生不以债权人表决为要件,而一般再生以债权人同意为认可要件。 其三,个人再生在认可后清偿完毕时才决定是否免责,一般再生则以认可本身即产生权利变更的效力。其四,担保权的处理不同:个人再生中,实行担保权的拍卖即使在认可后仍会推进;一般再生中,担保权亦可依再生计划变更,并可撤销拍卖。 在需要保住抵押不动产的案件中,第四点差异往往决定程序的选择。我们会在咨询早期即提出该对比,先行共享选择的依据。

05 再生计划案的认可要件

由债务人一方(法律代理人拟制)提交的再生计划案,须经关系人会议审理表决,或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方能获得法院认可。 关系人会议按债权性质分组进行,组别划分由法院确定。个人债务人通常分为再生担保权人组与再生债权人组。计划通过须分别取得:再生担保权人组中占表决权总额四分之三以上者的同意,以及再生债权人组中占表决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者的同意。 可见,一般再生是一项唯有计划内容能说服债权人才得以推进的程序。我们从拟制计划案之初即核查各组表决权的分布,并以哪些债权人的同意具有决定意义为准来设计清偿条件。能否通过取决于债权人的判断,我们不对该结果作出保证。

06 保全处分与中止、撤销命令

在一般再生中,一旦作出保全处分裁定,债务人的业务执行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即专属于管理人,而管理人通常由债务人本人担任。这正是能够一边继续经营一边推进程序的原因所在。 同一裁定还禁止利害关系人、尤其是债权人个别行使权利。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以及实行担保权的拍卖程序均被中止或禁止,已中止的程序在符合一定要件时还可予以撤销。对担保权人同样可依再生计划变更其权利,并在程序进行期间限制担保权的行使。 此外,保全处分裁定可使债务人不再属于《不正支票取缔法》的处罚对象,并能避免因签发票据而导致的往来账户停止。我们会先掌握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与结算日程,再理清应以何种顺序申请哪些命令。

07 应考虑一般再生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中,一般再生常被作为化解眼前危机的手段加以考量。健康保险给付请求款被扣押或假扣押,致使医院、诊所运营陷入困难;因融资租赁等有担保债务的清偿负担而经营难以为继, , 这两类最为典型。 此外还包括:因债权扣押及转付命令或催收命令而影响生计维持的工资所得者与经营者;营业场所因强制执行等诉讼程序而妨碍正常持续经营;以及过高的融资成本挤压事业存续的情形。 销售额持续产生、作为持续经营企业仍具价值,但因设备投资或外部因素而面临倒闭之虞;或因谋求业务扩张、新事业开拓而投资失利陷入财务困境者,同样适用。我们会先确认当事人属于其中哪一种情形,再研究能否优先止住最紧迫的执行程序。

办理流程

  1. 1

    开始申请与审查

    直至保全处分与中止命令

    向管辖法院提交再生程序开始申请书后,法院即启动审查。在此阶段一并申请保全处分与中止命令,以止住债权人的个别执行,在实务上至关重要。 保全处分一经作出,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及实行担保权的拍卖均被中止或禁止,债务人的业务执行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专属于管理人。

  2. 2

    开始裁定与债权调查

    管理人选任与第一次会议

    法院依审查结果作出开始裁定或驳回裁定。作出开始裁定的同时选任管理人,通常由债务人本人担任管理人并继续经营事业。 随后进行再生债权等目录的提交、债权申报以及由调查委员等实施的调查,并召开与特别调查期日合并进行的第一次关系人会议。

  3. 3

    再生计划案的提交与表决

    说服债权人的阶段

    依法院作出的再生计划案提交命令,拟制并提交计划案。该计划案须经关系人会议审理表决,或通过书面决议程序付诸表决。 通过须取得再生担保权人组中表决权总额四分之三以上、再生债权人组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这一要件正是设计计划案清偿条件时的基准。

  4. 4

    认可、计划履行与终结

    认可即产生权利变更

    计划案获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后,仅凭该认可即对债权人的权利产生变更效力。担保权同样可依再生计划予以变更。 此后债务人履行再生计划,待履行步入正轨,法院即终结再生程序。计划未获认可,或认可后程序被废止的,可能进而导致破产宣告。

适合以下情况

债务超出个人回生上限的人

无担保债务超过5亿韩元或有担保债务超过10亿韩元、无法申请个人回生时考虑此程序。

专业人士、个体经营者和上班族

不仅是医生、韩医师、药剂师、会计师、税务师、建筑师,个体经营者、公务员、上班族等民法上的自然人均可申请。

因扣押导致经营受阻的人

适用于健康保险给付请求款被扣押、租赁债务负担过重,或因债权扣押及转付命令导致经营或生活受阻的情况。

准备材料

业务现况及组织相关材料

营业场所所在地 · 债务人事业的沿革(事业经历书)及营业执照 · 总店、分店、工厂等经营场所的名称与所在地、工厂登记证明等 · 债务人的组织结构图 · 员工现况 上述材料是法院了解事业规模与结构的基础依据。属工资所得者的,其中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交。

资产与负债状况相关资料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以最近一期决算报告为准;如存在粉饰账目,则提交更正后的版本) · 主要资产目录 · 属于登记、登录对象之财产的目录及其登记、登录簿誊本 · 目前正受强制执行、拍卖、假扣押、假处分、滞纳处分之标的物目录及相关文件 · 债权人名簿(租税债权、再生担保权人、再生债权人) · 债务人名簿 · 保证债务明细(含物上保证,为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及自第三人取得的保证) · 主要交易对象名簿(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 债务增长经过、走向再生程序的原委及现状 债权人分组的依据即由此产生,因此有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的划分必须准确。

事业动向相关材料

过去五个年度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及比较损益表(载明销售额增长率、成本率、销管费率及各类盈利能力比率的变动趋势) · 最近一年以上的月度资金运用实绩表,以及今后一年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表 · 生产实绩及销售实绩表 经营恶化究竟属一时性还是结构性,可由此类资料显现,并成为推算再生计划清偿能力的依据。

经济性相关材料

清算价值与持续经营价值核算表 · 今后事业计划书 · 预计损益表 · 接单计划表 · 预计资金收支表 · 资金筹措计划书 · 预期资金收支表 持续经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是支撑再生计划的核心论据。若申请人并非营业者而是工资所得者,上述项目中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交,仅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即可。

常见问题

一般再生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从开始申请、开始裁定、债权调查、关系人会议表决直至认可,各阶段都会安排庭期;若加入调查委员的调查与计划案修改,时间还会相应延长。因事业规模、债权人数量与材料准备状况差异较大,难以事先给出确切期间。认可后的清偿原则上在不超过十年的范围内确定,待计划执行步入正轨,法院即终结程序。

债权人不同意计划怎么办?

再生计划案须在各组均达到法律规定的同意比例,方能获得通过。即便一次未获通过,也可另定续行期日再行表决,或吸收反对意见修改计划案后重新提交。若最终仍未通过,程序将被废止,视情形还可能导致破产宣告。正因如此,我们在设计计划案之初,就会先推算哪些债权人归入哪一组、各自会就什么提出异议。

申请再生后,经营权会转移吗?

开始裁定作出的同时会选任管理人,就个人债务人而言,通常由债务人本人担任管理人并继续经营事业。但成为管理人后,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将纳入法院监督,一定范围内的行为须经法院许可。保全处分一经作出,债权人的个别执行自该时点起停止,因扣押而运转受阻的经营场所反而常常得以缓解。

员工工资与税款也会被纳入再生计划吗?

劳动者的工资与退职金等法律规定为共益债权的债权,不受再生计划约束,而是随时清偿。租税则依成立时期与种类不同,既可能属于共益债权,也可能被归为再生债权,因此欠缴明细须按时期分别整理。哪些债权归入哪一类,将直接影响计划案所能承担的清偿规模,故尽早厘清这一区分十分关键。

办理一般再生会影响执照或开设许可吗?

一般再生并非伴随破产宣告的程序,因此随破产宣告而来的公法上、私法上资格限制并不适用。医师、药剂师、会计师等需要资格的工作可在程序进行期间继续从事,医疗机构或经营场所的运营亦得延续。但所属团体的规章或合同中,有时会将再生程序开始列为触发条款的事由,这部分宜在启动前先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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