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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施行日期: 网站上线日期(确定后填写)

安贤熙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通过Laney服务提供网站、预约和咨询服务。本条款规定事务所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用户使用事务所网站、预约及咨询服务(以下称"服务")时,事务所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定义)

  1. 服务:指事务所提供的网站、预约系统、聊天机器人咨询、消息发送等一切数字服务。
  2. 用户:指依照本条款使用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1. 本条款自在服务页面公示之日起生效。
  2. 事务所可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修改时将在施行日期7日前公告。

第四条(服务内容)

事务所提供业务领域介绍、咨询受理、咨询预约和聊天咨询。网站与聊天咨询中的说明为一般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将通过律师咨询提供。

第五条(使用时间)

网站与咨询受理全年可用。咨询在预约时间进行,收到的咨询将在事务所工作时间内确认并联系您。

第六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盗用他人信息或登记虚假信息;
  2. 故意妨碍服务运营;
  3. 损害事务所名誉或妨碍其业务;
  4. 违反相关法令及本条款。

第七条(预约与取消)

如需变更或取消咨询预约,请在预约时间之前通过电话(1577-0448)或预约渠道告知。

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

事务所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详情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privacy)为准。咨询内容受《律师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保护。

第九条(消息接收)

预约确认、日程通知等使用服务所需的消息可能在未另行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广告消息仅在同意接收时发送。

第十条(责任限制)

  1. 因自然灾害、停电、通信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2. 有关案件委托和法律事务的事项,依照《律师法》等相关法令及个别委任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以事务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一审法院。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 电话: 1577-0448
  • 邮箱: ahn119pasan@gmail.com
  • 地址: 江原特别自治道原州市万大路200-22 蓝塔301号

附则: 本条款自网站上线日期(确定后填写)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