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施行日期: 网站上线日期(确定后填写)
安贤熙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通过Laney服务提供网站、预约和咨询服务。本条款规定事务所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用户使用事务所网站、预约及咨询服务(以下称"服务")时,事务所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定义)
- 服务:指事务所提供的网站、预约系统、聊天机器人咨询、消息发送等一切数字服务。
- 用户:指依照本条款使用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 本条款自在服务页面公示之日起生效。
- 事务所可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修改时将在施行日期7日前公告。
第四条(服务内容)
事务所提供业务领域介绍、咨询受理、咨询预约和聊天咨询。网站与聊天咨询中的说明为一般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将通过律师咨询提供。
第五条(使用时间)
网站与咨询受理全年可用。咨询在预约时间进行,收到的咨询将在事务所工作时间内确认并联系您。
第六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盗用他人信息或登记虚假信息;
- 故意妨碍服务运营;
- 损害事务所名誉或妨碍其业务;
- 违反相关法令及本条款。
第七条(预约与取消)
如需变更或取消咨询预约,请在预约时间之前通过电话(1577-0448)或预约渠道告知。
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
事务所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详情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privacy)为准。咨询内容受《律师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保护。
第九条(消息接收)
预约确认、日程通知等使用服务所需的消息可能在未另行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广告消息仅在同意接收时发送。
第十条(责任限制)
- 因自然灾害、停电、通信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 有关案件委托和法律事务的事项,依照《律师法》等相关法令及个别委任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以事务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一审法院。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 电话: 1577-0448
- 邮箱: ahn119pasan@gmail.com
- 地址: 江原特别自治道原州市万大路200-22 蓝塔301号
附则: 本条款自网站上线日期(确定后填写)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