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村集体公墓,向地方政府追回所有权
对于土地查定时以村集体名义查定的公墓,委托人纠正了登记在地方政府名下的保存登记,村会追回了所有权。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由居民组成的村会。村集体公墓土地在20世纪10年代土地查定时以村的名义查定,但在20世纪60年代被登记在地方政府名下。委托人以恢复真正登记名义为由,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争议焦点与判断
地方政府主张村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里丧失法人资格后财产已归属于郡,取得时效也已完成。法院认定村会具备非法人社团的实质,起诉所需的大会决议也合法有效;并认为查定名义人是居民共同体而非行政区域,土地属于居民总有,也没有证据表明地方政府占有过该土地。
结果
法院判令地方政府为委托人办理公墓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诉讼费用亦由地方政府承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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