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封堵的进出道路,获认定相邻土地通行权后重新打通
邻近公司用集装箱和道闸封堵了委托人的通行道路,法院确认委托人享有相邻土地通行权,并判令拆除障碍物。
居住二十余年的“盲地”出入通道,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绕行道路和承诺书的主张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一块没有直接通往公路道路的土地(即所谓“盲地”)上建房,居住了二十多年。起初他沿着相邻土地上的农道驾车出入,但收购该土地的公司建造工厂后,农道消失了。此后委托人一直将公司土地的一部分用作通道,但公司最近在边界设置围栏,并在通道上放置集装箱和道闸,阻断了出入。委托人起诉请求确认通行权、拆除障碍物并禁止妨碍通行。
争议焦点
袋地通行权是民法规定的权利,指没有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可以经过相邻土地通往公路。公司以存在其他绕行道路、委托人以前曾写过放弃通行权的承诺书、工厂性质要求限制外人出入等理由进行抗辩。本案焦点在于:委托人对该通道是否享有通行权,以及公司的反对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委托人的土地是与公路不相连的盲地,农道消失后只能经由这条通道出入。在请求拆除集装箱和道闸、禁止妨碍通行的同时,还一并请求了间接强制,即公司违反判决时按日支付金钱。
法院的判断
法院根据现场勘验和测量鉴定结果等,认定委托人的土地与公路之间没有必要的通道。由于公司本身也将同一块土地用作车辆通道,委托人一同通行不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所说的绕行道路只是勉强供人通过的小径,部分路段塌陷、存在危险,不能视为出入住宅、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通道。此前的承诺书是写给前任土地所有人的,难以认定为放弃通行权,对新所有人公司也不发生效力;而且承认通行权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出入,难以认为会对工厂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结果
法院确认委托人对该通道部分享有袋地通行权,判令公司拆除集装箱和道闸,不得妨碍通行。拆除部分附有假执行宣告,判决确定前即可执行。但对于间接强制请求,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公司很可能立即违反判决,且委托人日后可另行申请,因此未予支持;诉讼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0%、公司承担80%。
本案的意义
即使是没有道路的土地,也可能享有经过相邻土地通行的权利,其范围不限于勉强步行,而是延伸至出入住宅、日常生活所需的程度。即使过去写过承诺书,其效力也可能因内容和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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