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 · 2022 · 二审
村集体资金不当支出返还请求,二审大部分获支持
前任村代表未经会员大会决议将村会会费用于另一法人的业务,委托人请求返还,二审判令返还约686万韩元,即请求额的大部分。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由村民组成的村会。前任代表(里长)在任期间未经会员大会决议,将村会会费用作与村会相互独立的农业合作法人的业务运营费,委托人遂请求返还。
争议焦点与判断
对方主张该农业合作法人也隶属于村会,且已在定期大会上获得决算追认。法院认为两者法人格和会计均相互独立,依章程,用于另一法人业务的支出须事先经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决议,仅凭事后追认并不充分。对于法人设立前支出的两笔小额款项,法院未纳入返还范围。
结果
二审变更一审判决,判令对方向委托人支付约686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诉讼费用的80%由对方承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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