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4 · 一审
被索赔7亿余韩元工程款,仅判226万韩元
委托人被指多个工地工程款未付清而被索赔7亿余韩元,法院仅支持约226万韩元。
"合伙人应共同担责"的主张及追加工程款请求基本被驳回
案件概要
两名委托人将多项建筑工程交给同一施工方。施工方称工程款未付清且做了追加工程,以委托人是合伙人为由,向每人索赔约3亿7,504万韩元,备位请求向两人分别索赔、合计约7亿5,008万韩元。
争议焦点
委托人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工程款是否不分工地、按先后顺序抵充;拆除工程和追加工程是否属于单独合同。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已完工的工程连同协商的追加费用均已付清;施工方未完成的工程由委托人直接与建设单位完成,因此不存在未付工程款。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仅凭其中一名委托人曾称对方为"合伙人"的说法,不能认定存在共同经营约定,否定了合伙关系。委托人汇款时注明了工地名称,且有各工地的工程款确认书和结清确认书,因此认定工程款是按工地分别结算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拆除和追加工程属于单独合同。仅在一处工地,扣除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追加费用等后,尚余约226万韩元。
结果
法院仅判令其中一名委托人支付约226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驳回其余全部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施工方承担。
本案的意义
与同一施工方合作多个工地时,按工地区分的汇款记录和结算确认书是纠纷中的重要证据。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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