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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川地方法院 · 2025 · 二审

基于预告登记请求移转土地所有权,二审维持胜诉

委托人公司与财团法人签订买卖预约并支付价款,尽管对方主张代表权无效,法院仍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委托人在一审之后二审也维持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判决。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公司与一家财团法人签订土地买卖预约并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为该财团法人支付了约13亿韩元价款。其后委托人行使买卖预约完结权,请求移转所有权登记,一审胜诉后财团法人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与判断

财团法人主张,选任当时代表人的理事会决议已被确认无效,处分财产未经理事会决议,且属于滥用代表权,因此买卖预约无效。法院认为,财团法人既已将该人登记为代表人从而表示了其代理权,除非证明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否则应承担表见代理责任(民法第125条)。其他无效主张也均未被采纳。

结果

财团法人的上诉被驳回,判令移转所有权登记的一审判决得以维持,上诉费用由财团法人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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