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春川地方法院 · 2024 · 一审及二审
被控恐吓债务人、侵占挖掘机款,一审二审均无罪
因给债务人发送激烈短信、延迟结算挖掘机出售款而被控恐吓和侵占的债权人,一审和二审均被判无罪。
一次情绪化的短信和延迟结算不构成犯罪,该判断在二审中得到维持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出借了大笔款项的债权人。经与债务人一方协商,委托人接手并出售了债务人公司的挖掘机,约定按一定比例分配售款。但在结算拖延的过程中,委托人因给债务人发送过一次措辞激烈的短信被控恐吓,又因未返还部分售款被控侵占。
争议焦点
短信是否构成足以引起恐惧的加害告知,以及延迟结算是否出于侵占的故意。
律师的应对
判决书没有单独归纳辩护人的主张要旨。法院具体审查了发送短信的经过和结算过程。
法院的判断
法院指出,发送短信时债务人已申请破产,债权回收面临困难;委托人为回收债权承担了大量事务、压力很大;且紧接着又发短信表示"如果我有做错的地方请告诉我",因此认定该短信只是一时的愤怒表达。关于侵占,法院认为委托人只负有按约定结算的义务,并且实际已完成结算,双方没有约定结算期限,暂缓付款也有现实理由,难以认定存在故意。二审维持了同样的判断。
结果
一审对两项罪名均判无罪,二审驳回了检方上诉。
本案的意义
即使短信措辞粗暴,结合经过和前后情况,也可能不构成恐吓罪;仅凭结算延迟这一事实,并不构成侵占。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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