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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4 · 一审

洗清肇事逃逸(逃逸致伤)嫌疑,仅过失致伤被判缓期执行罚金

委托人在追尾事故后误以为对方车辆逃离而离开现场,最终洗清肇事逃逸(逃逸致伤)嫌疑,事故后未采取措施一项被判无罪。

委托人误以为对方车辆逃逸而追赶,法院未认定其有逃逸故意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工作试驾车辆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追尾前车致其驾驶人受伤。碰撞后,受害车辆移到了旁边车道,委托人误以为前方看到的另一辆车肇事后正在逃逸,于是加速追赶。发现那辆车没有任何事故痕迹后,他在约2公里外的路肩停车,并立即打电话给工作单位负责人,称“前车出了事故后逃跑了”。检方以逃逸致伤(即肇事逃逸)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罪名起诉了委托人。

争议焦点

对于发生事故的过失本身并无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有人受伤的事故,却未采取救护措施就离开现场,即是否具有逃逸或离开现场的故意。肇事逃逸和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均以驾驶人认识到事故及损害为成立前提。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委托人只是误以为受害车辆肇事后逃逸而进行追赶,并无逃逸或离开现场的故意。委托人从侦查阶段到庭审始终作出相同陈述,并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

法院的判断

法院从刑事审判中检方必须将犯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这一原则出发。法院指出:委托人从一开始就作出一致陈述;其未饮酒,且工作单位投保了责任保险,没有冒着加重处罚的风险逃逸的动机;行车记录仪显示的事故后动作,若理解为“追赶前车后停下”则十分自然。法院还认为,不能排除事故后发现的健康问题影响了其当时对情况的认知。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难以认定其具有逃逸或离开现场的故意。

结果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一项被判无罪,逃逸致伤的罪名也未成立,仅以普通交通事故致伤罪定罪。法院考虑到受害人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况,判处罚金100万韩元,缓期一年执行。

本案的意义

事故后离开现场并不当然构成肇事逃逸,关键在于驾驶人如何认识这起事故。一致的陈述、行车记录仪影像以及事故后的行为都是判断依据,因此尽早保全此类材料十分重要。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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