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损失理算 · 春川地方法院宁越支院 · 2024 · 一审
山坡割草时坠落,认定公司违反安全措施义务
在陡坡上割草时坠落的工人,被认定公司违反安全措施义务,在工伤残疾给付之外另获约2,333万韩元赔偿。
未提供安全装备和安全教育的事实获认定,工伤给付外另获约2,333万韩元
案件概要
委托人受雇于一家林业作业公司,在陡峭的山坡上背着割草机割草时,割草机被树枝挂住,委托人向后摔倒坠落,受伤并留下后遗残疾。领取工伤残疾给付后,委托人向公司提出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违反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安全照顾义务)、委托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已领取的残疾给付应如何扣除。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公司未发放安全帽、安全带等装备,也未进行安全教育,请求扣除残疾给付后的剩余可得收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的判断
法院根据证人证言等,认定公司未发放安全装备、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在现场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因而应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委托人熟悉现场地形,且一时疏忽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将公司责任限定为30%。残疾给付采用先扣除、后适用过失比例的方式计算。
结果
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可得收入损失与1,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合计约2,333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即在约5,474万韩元的请求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费用的60%由委托人承担。
本案的意义
即使公司的责任比例被定得较低,工伤残疾给付未能弥补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仍可另行获得。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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