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争议的后遗残疾,所请求约2.4亿韩元全额获支持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后遗残疾的评估方式提出异议,法院采纳鉴定结果,所请求的保险金约2.4亿韩元全额获得支持。
保险公司质疑未经检查的鉴定结果,法院仍尊重鉴定意见,认定了伤残
案件概要
委托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先后撞上护栏和中央隔离带。事故导致其膝部等多处重伤,住院治疗了数月。委托人向为其车辆承保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后遗伤残评定为由,对赔付范围提出争议。
争议焦点
后遗伤残是指治疗后仍然遗留的障碍,保险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劳动能力丧失率)。保险公司主张,膝关节韧带断裂须经测量治疗后关节松动程度的检查(松动度测定)才能认定为伤残,未做该检查的鉴定结果不可信。本案焦点在于:不经该检查能否认定伤残,以及各项损失金额是否适当。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以法院委托的身体鉴定结果为依据主张后遗伤残。鉴定医师认为,韧带断裂的存在本身即符合伤残评定标准,无需进行松动度测定。委托人一方据此分项计算并请求了因伤残丧失的未来收入(可得利益损失)、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的判断
法院适用大法院判例:鉴定结果除非其方法违反经验法则或缺乏合理性等存在明显错误,否则应予尊重。考虑到委托人尚未接受韧带重建手术,法院认为鉴定医师采用的评定方法并无明显错误,未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据此,法院认定了膝部的永久伤残,以及其他部位的永久伤残和限时伤残(仅在一定期间内存在的伤残)。法院以此计算的损失金额超过了委托人的请求金额。
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委托人请求的约2亿4千万韩元全额,以及自事故之日起的迟延损害金。诉讼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附假执行宣告,判决确定前即可执行。
本案的意义
即使保险公司对伤残评定方式提出异议,只要法院鉴定结果没有明显错误,该结果就可能得到尊重。伤残认定取决于鉴定意见和治疗经过等医学依据,因此从鉴定阶段起就应充分准备。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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