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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租赁 · 水原地方法院骊州支院 · 2024 · 一审

邻近工厂在我方土地上的挡土墙,判令全部拆除并返还土地

委托人新取得的土地上有邻近公司修建的挡土墙和设施,委托人要求拆除并返还土地的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邻近公司提出的"附合""时效取得""权利滥用"主张均被驳回

案件概要

委托人新取得了一块土地,土地上有邻近公司很早以前扩建工厂和仓库时修建的挡土墙(加筋土)和设施。委托人起诉要求该公司拆除设施并返还土地。

争议焦点

设施是否已附合于土地而归委托人所有;该公司是否因占有20年以上而时效取得土地;以及拆除请求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通过测量鉴定结果等确定了公司设施所占的范围,并基于所有权请求拆除和返还。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设施附合于土地的证据不足。关于时效取得,法院指出,即使占有期间届满、时效已经完成,若占有人在未办理登记期间由他人先行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则不能对该人主张时效取得;委托人是在该公司主张的时效完成日之后取得所有权的,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权利滥用,因没有证据表明委托人纯粹以使对方受损为目的,也未予采纳。

结果

法院判令该公司拆除挡土墙和设施并返还相关土地,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宣告可在判决确定前先予执行。

本案的意义

即使取得时效已经完成,占有人在未登记期间,也不能对新取得所有权的人主张时效。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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