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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拆除占用委托人土地的设施和道路并返还土地,诉请全部获支持

相邻法人的设施和地方政府的道路侵占了委托人的土地,拆除、返还土地及支付道路用地使用费的请求全部获支持。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所有林地的一部分上有相邻法人扩建建筑时设置的停车场等设施,另一部分则由地方政府铺设并管理沥青道路。委托人请求拆除设施并返还土地,拆除道路并返还用地使用费(不当得利)。

争议焦点与判断

地方政府主张委托人一方长期容许道路使用,已放弃排他性使用收益权,现在要求拆除属于权利滥用。法院认为,道路用地约占土地的20%,比例不小;紧邻的国有道路用地上可以修建道路;支持同意的证据也不足,因此不认定放弃或权利滥用。

结果

法院判令拆除设施并迁出、返还土地,拆除道路并返还用地,支付使用费约315万韩元及至返还之日每月约3万韩元,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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