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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与破产 · 清州地方法院堤川支院 · 2025 · 一审

向处于重整中的交易方追偿约5,981万韩元获支持

委托人公司应处于重整程序中的交易方请求而承担了对制造商的货款,法院支持其向该交易方追偿的全部请求。

委托人代为支付的货款,可向转移该债务的交易方追回

案件概要

委托人公司向交易方采购太阳能设备时,应交易方请求,双方交换了直接付款同意书,约定由委托人将交易方应付制造商的部分货款直接支付给制造商。但正处于重整程序中的交易方后来称难以直接付款,转而直接向委托人收款,委托人照付。此后制造商依据直接付款同意书起诉委托人并胜诉,委托人因此为同一批货物重复付款。

争议焦点

以免责方式承担交易方债务并向制造商付款的委托人,能否向该交易方行使追偿权。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指出,直接付款是交易方首先提出的,且交易方在向委托人收款时已扣除了委托人已付给制造商的金额,据此请求追偿款,并选择性地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原则上难以享有追偿权;但两笔货款涉及同一批货物,交易方提出了债务承担,并在收款时扣除了直接付款金额,可见交易方已同意对此结果负责,因此认可了追偿权。法院未采纳交易方"只是委托人未妥善处理重整债权问题"的主张。

结果

法院判令交易方支付约5,981万韩元(请求本金全额)及迟延损害金,仅迟延损害金起算日作了部分调整,诉讼费用的十分之九由交易方承担。

本案的意义

与处于重整程序中的对方交易而产生的重复负担,只要证明交易经过,也可以通过追偿予以纠正。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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