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与破产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4 · 一审
施工方破产,仍确认约23亿韩元瑕疵损害破产债权
新建建筑瑕疵诉讼期间施工方破产,委托人约23亿韩元的损害赔偿债权被全额确认为破产债权。
被破产管理人全额否认的债权,通过诉讼获得全额确认
案件概要
委托人法人委托一家建筑公司新建大型建筑并进行室内装修,竣工后不久便不断出现瑕疵,多次要求维修未果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期间施工方被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全额否认委托人申报的损害赔偿债权,并承接了诉讼。
争议焦点
瑕疵造成的损害赔偿债权能否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尤其是能否依据委托人在诉讼外取得的瑕疵诊断报告认定损失金额。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偷工减料、漏施工和擅自变更施工导致了严重瑕疵,施工方应赔偿替代维修的损失约23亿1,534万韩元;既然破产管理人否认,请求将该金额确认为破产债权。
法院的判断
破产管理人质疑报告作者的资历和计算依据。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是登记在册的法定安全诊断专业机构,报告逐项写明了瑕疵内容、原因和维修方法,并按标准单价计算维修费用,因此报告具有合理性。破产管理人未能指出具体有争议的瑕疵项目。
结果
法院将委托人的破产债权全额确认为约23亿1,534万韩元,诉讼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一方承担。
本案的意义
即使对方公司破产,也必须准确确认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分配。诉讼外取得的专业鉴定,只要内容合理,法院也可以采纳为证据。但债权确认并不等于全额收回。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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