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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与破产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开发商进入重整,购房款本金全额确认为重整债权

委托人付清房款后抵押仍未注销,遂解除合同;开发商进入重整程序后,购房款本金全额被确认为重整债权。

开发商违反注销抵押的约定,委托人解除合同并确认了返还债权

案件概要

两名委托人通过"租转售"购买了原本租住的公寓,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约定在收到尾款后一个月内注销原有的最高额抵押权,但未履行。委托人解除合同并起诉后,开发商进入了重整程序。

争议焦点

注销抵押的义务是否属于足以构成解除事由的"主债务",以及在重整程序中应如何确定委托人的返还债权金额。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已限期要求注销而对方未履行,合同已依法解除。开发商进入重整程序后,委托人申请由管理人承继诉讼,并将请求变更为重整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房款返还债权。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抵押若不注销,买方有失去所有权的风险,财产利用也受限制,因此注销义务是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主债务。管理人一方提出的低于市价购买、曾延长履行期等情况,不足以使其成为附随义务,法院认可了合同解除。

结果

法院将每位委托人的重整债权确认为购房款约1亿4,739万韩元全额及其利息,但须与返还房屋等同时履行;利率定为年6%,而非委托人主张的年12%,该部分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案的意义

即使对方进入重整程序,只要由管理人承继诉讼并确认债权,就有了依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的依据。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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