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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租赁 · 春川地方法院 · 2023 · 二审

购买酒店式公寓后被起诉腾房,一审二审均胜诉并获过户

出卖人起诉要求已购入并入住酒店式公寓的委托人腾房,一审二审均败诉;二审还支持委托人的反诉,判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委托人提存尾款付清价款,法院判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件概要

委托人购买一套酒店式公寓,支付定金后接收房屋并一直使用,约定尾款约两年后支付。出卖人以委托人无权占有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委托人是否有占有该房屋的正当权源,以及付清价款的委托人能否获得所有权转移登记。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在二审期间按尾款支付期限将剩余尾款提存,付清了全部价款,并据此提起反诉,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的判断

二审认为,一审驳回出卖人返还房屋请求的判断正确。关于反诉,法院认定买卖合同事实成立,且已通过提存尾款付清全部价款,因此出卖人负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结果

二审驳回出卖人的上诉,并根据反诉判令出卖人以买卖为原因向委托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上诉费用和反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的意义

即使出卖人对合同提出争议、拒不配合,只要买受人通过提存尾款履行了义务,也可以通过诉讼取得所有权。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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