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 · 2020 · 二审
合作社工程款连带责任,二审推翻一审改判驳回
二审认定农业合作社法人的社员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撤销一审败诉部分,驳回对方全部请求。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建设公司与农业合作社法人签订工程合同后未获付款,遂请求作为社员的委托人与合作社连带支付约4,982万韩元。委托人一审部分败诉后提起上诉。
律师的应对
我们主张,合作社系依相关法律设立的法人,社员无须代为清偿合作社债务。
争议焦点与判断
二审认为,2015年法律修订后农业合作社法人社员的责任以已缴纳出资额为限。本案工程合同签订于修订法施行之后,债权人只能向合作社请求,不能向社员请求。
结果
一审中委托人败诉部分被撤销,对方请求全部被驳回,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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