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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5 · 一审

长期居住的继承土地,依取得时效获判移转共有份额

另一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份额,该请求被驳回;委托人基于取得时效提起的反诉获支持,对方须将其份额移转给委托人。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自幼与祖父母一同居住在该土地上,祖父母去世后仍在此建房、缴纳财产税并持续居住。然而祖父母的另一继承人即对方起诉请求确认其继承份额,委托人则提起反诉,请求对方移转其份额的所有权登记。

争议焦点与判断

委托人主张的遗赠因证据不足未获认定。但法院认为,占有人推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仅凭遗赠未获证明不能推翻该推定。法院认定自委托人单独占有之日起已满20年,取得时效完成。

结果

对方针对委托人的请求被驳回,对方须为委托人办理其份额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该部分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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