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坠落事故,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获认定
委托人作为日工在工地因梯子断裂坠落受伤,法院认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判令赔偿约6200万韩元。
经劳务中介派往工地的日工也被认定为公司员工,成功追究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案件概要
委托人经劳务中介介绍,到某公司的土木工程工地做日工,从事模板拆除作业。他站在折叠梯上拆除上方模板时,梯子连接处断裂,摔落地面受了重伤。委托人从工伤保险领取了医疗、停工和伤残待遇,随后就未获填补的损失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
由于委托人是经劳务中介进场的日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否将其视为该公司的员工。其次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障员工安全的义务、应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委托人自身的疏忽(过失相抵),以及如何扣除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事故是由于公司违反了提供安全作业环境、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所致。我们还指出,委托人在现场接受公司员工的指挥和监督,且办理工伤手续时公司被登记为其所属单位。公司则反驳称,委托人自身也有未注意安全的责任。
法院的判断
法院依据“即使没有正式雇佣合同,只要实际在他人指挥监督下工作即可成立雇主责任”的法理,根据委托人与劳务中介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在公司员工指挥下工作等情况,认定委托人是公司的日工。法院认为,公司本应提供防护装备和安全培训、能够牢固固定的梯子,并安排扶梯人员或要求系安全带等防坠落措施,但未履行。不过,法院也认为委托人知道梯上作业的危险,本应检查梯子状况并要求安全措施,因此将公司责任限定为60%。已领取的伤残待遇,按照“先扣除、后过失相抵”的方式(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例)从未来收入损失中先行扣除,再适用责任比例。
结果
法院在财产损失之外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万韩元,判令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约6,200万韩元及自事故之日起的迟延损害金。委托人的请求获得部分支持,诉讼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0%、公司承担80%。
本案的意义
即使是经劳务中介派往工地的日工,只要在现场实际接受指挥和监督,就可以追究该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使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未获填补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仍可另行向雇主请求。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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