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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2 · 一审

地区住宅合作社缴款返还,约56%请求获支持

丧失社员资格的加入者从承接合作社债务的公司获返还已缴负担金的90%,共约3,024万韩元。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加入地区住宅合作社并缴纳了业务推进费和负担金,但因不符合无房要件而不具备社员资格。合作社解散后,委托人起诉承接合作社全部债务的公司,请求返还缴款合计约5,360万韩元。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委托人已丧失资格并同意债务承担,公司应依加入合同和章程支付返还款。但业务推进费不在返还范围内,只能返还负担金扣除10%后的金额。

结果

法院判令对方在约5,360万韩元请求中支付约3,024万韩元(约56%)及迟延损害金,并承担五分之三的诉讼费用。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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