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 水原地方法院 · 2023 · 一审及二审
约9,837万韩元货款,一审二审均获全额支持
委托人向多年好友供应农业物资却未收到货款,一审和二审均获本金全额支持。
对方"是与法人交易""已因瑕疵抵销"的主张均未获采纳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生产销售农业物资的经营者,在约七个月内向多年好友供货,但未收到约9,837万韩元货款。
争议焦点
交易对方是该好友个人,还是其担任代表的农业法人;以及双方是否曾约定以物资瑕疵为由与货款相抵销。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其与对方个人签订供货合同并供货,因此应由对方支付货款。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对方在担任法人代表的同时,也以个人名义登记为农业经营主体并从事经营;交易明细和交易台账中均无"法人"字样,也没有证据表明对方曾说明是与法人交易,因此认定为与对方个人的交易。关于因瑕疵抵销的主张,因无证据而未予采纳。二审维持了相同判断。
结果
一审判令对方支付约9,837万韩元全额及迟延损害金,仅迟延损害金起算日作了部分调整,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二审驳回了对方的上诉。
本案的意义
即使交易单据没有写明交易对象,也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前后经过来判断合同当事人。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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