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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整与破产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5 · 一审

信用担保机构的撤销诈害行为之诉被驳回

信用担保机构以诈害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委托人从已故债务人处取得的最高额抵押权,法院驳回了该请求。

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当时资不抵债,委托人的最高额抵押权得以保全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债务人生前取得了其不动产的最高额抵押权。曾为债务人担任代表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在债务人去世后代为清偿了贷款,并以该抵押设定损害其他债权人、构成诈害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注销登记。

争议焦点

设定抵押时债务人是否处于资不抵债状态。这一点须由请求撤销的一方证明。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以诈害行为的要件不成立为由,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可担保机构的追偿债权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债权,但认为担保机构计入债务人负债的项目中,债务人去世后产生的利息、与其他债务重复计算的追偿债务等,不能计入设定抵押时的负债。因此,无法证明当时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结果

法院驳回担保机构的请求,诉讼费用由担保机构承担。

本案的意义

在撤销诈害行为之诉中,请求方须具体证明处分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逐项审查负债可能改变结论。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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