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 春川地方法院 · 2021 · 二审
因员工擅改保质期标签被诉的企业,一审二审均无罪
因员工擅自更改保质期标签而一同被起诉的肉类销售企业,一审获判无罪,检方上诉也被驳回。
法院维持判断:难以期待公司事先防范员工的故意违规行为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一家销售肉类产品的公司。员工擅自更改肉类产品的保质期标签并陈列出售,公司依据追究雇主对员工违法行为责任的两罚规定,以违反《畜产品卫生管理法》被起诉。一审判决无罪,检方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对员工的注意和监督义务。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公司在一审获判无罪;二审中,针对检方提出的"公司疏于对员工进行教育和指示"的事实误认主张进行了抗辩。
法院的判断
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和判断正确。仅凭员工入职前就有过期肉类未被销毁而存放的情况,难以断定公司有销售目的。并且从查处经过来看,也难以期待公司预见并防范员工故意更改待销毁商品保质期标签的行为。
结果
二审驳回检方上诉,委托人公司的无罪判决得以维持。
本案的意义
在依两罚规定因员工违法而一并起诉公司的案件中,结论取决于公司能否预见并防止该违法行为。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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