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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出租建筑毁于火灾,保险金分配约定获法院认可

火灾后与承租人发生的金钱纠纷中,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人获认可"保险金对半分配"约定,获判约1亿3,500万韩元。

尽管承租人声称只是在空白纸上签名,法院仍认定协议书有效

案件概要

委托人将自有建筑的一部分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经营餐馆。一场原因不明的火灾烧毁了出租部分的大部分,使其无法继续使用,委托人随后拆除并重建了建筑。火灾后双方就领取保险金签订了协议书,但此后又在押金、借款和保险金分配上产生纠纷。承租人先起诉请求押金等约1亿4千万韩元,委托人则以反诉(在同一诉讼中反过来向对方提出请求)应对。

争议焦点

承租人声称,关于将设施保险金的一半交给委托人的协议书,自己只是在空白状态下签了名,内容是委托人擅自填写的。该协议书是否有效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此外,承租人主张的维修费结算约定和借款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押金中可扣除多少拖欠租金和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存在争议。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提交了承租人亲自签名盖章的协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其所领取设施保险金的一半。委托人一方还主张应从押金中扣除拖欠的租金以及火灾后无法出租造成的损失,并否认承租人所称的维修费结算约定和现金借款。

法院的判断

法院适用大法院判例:本人承认签名盖章的文书,推定为在内容完整的状态下签署,要推翻这一推定需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法院根据签名位置、协议书所附的印鉴证明,以及与提交给保险公司的另一份确认书内容一致等情况,未采纳承租人"空白签名"的主张。对于维修费结算约定,法院认为缺乏证据且相关费用看起来是承租人为自身经营所支出,予以驳回;所称的现金借款也未获认定。押金中扣除了拖欠租金以及修复期间的租金等额损失。但拆除费和废弃物处理费不属于可扣除项目,部分通过账户转账的款项被认定为借款。

结果

法院判令承租人向委托人支付设施保险金的一半约1亿3,5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委托人需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额,则从被请求的约1亿4千万韩元减至扣除后的押金与部分借款合计约6,100万韩元。诉讼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四分之三、委托人承担四分之一。

本案的意义

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后,押金、保险金和此前往来的款项很容易纠缠在一起。经签名盖章的协议书,即使事后一方主张"在空白纸上签名",其效力也不容易被否定。事故发生后尽早以书面形式确定结算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十分重要。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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