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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控告收款凭证系伪造后被诉诬告,判决无罪

委托人在工程款诉讼中控告对方提交的收款凭证系伪造,随后被以诬告罪起诉,最终被判无罪。

法院认为没有积极证据证明申告内容虚假,并公示了无罪判决要旨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承包并施工土木工程的经营者。在工程款诉讼中,对方提交了"已收到工程款"的收款凭证,委托人认为系伪造并控告了对方。检方随后以委托人亲自制作了该凭证却虚假控告为由,以诬告罪起诉委托人。

争议焦点

委托人是否真实制作了收款凭证,从而其控告是否属于违背客观事实的虚假申告。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其从未在收款凭证上加盖自己的印章,是认为凭证系伪造才提出控告的,因此不存在明知申告内容虚假的认识。

法院的判断

法院注意到,收款凭证上的印文肉眼即可看出并非委托人的印鉴章,而委托人在同一天签订的另一份合同上使用的是印鉴章。仅凭录音中的声音或扫描记录,不能断定委托人在凭证上盖了章,凭证原件也未能找到。委托人在民事诉讼中另有其他抗辩手段,诬告动机较弱;侦查阶段供述的变化也可能是回忆逐步清晰的过程。

结果

法院判决委托人无罪,并责令公示无罪判决要旨。

本案的意义

诬告罪须有积极证据证明申告内容虚假才能成立。仅因无法确认申告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据此定罪。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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