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损失理算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春川地方法院 · 2025 · 一审及二审
保险公司以"酒驾"为由拒赔车损险,一审二审均败诉
保险公司援引酒驾免责条款,起诉主张无须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一审和二审均未支持其请求。
委托人一方关于无法证明超过处罚标准的主张获得采纳
案件概要
委托人驾驶自己的车辆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据"酒驾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的条款,起诉请求确认其对委托人不负保险金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时委托人是否超过了《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酒驾标准。免责事由应由保险公司证明。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提交了事故后被送医院时采血检测的结果,以及侦查机关以无法断定驾驶时超过处罚标准为由作出不起诉(嫌疑不成立)决定的材料,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定委托人在事故前饮过酒,但根据采血结果和侦查结果,仅凭饮酒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在事故发生时以超过标准的状态驾驶。二审也认为,即使加上保险公司新提交的急诊处置相关材料,一审的判断仍然正确。
结果
一审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诉讼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的意义
适用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须由保险公司证明免责事由。仅凭饮过酒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拒绝赔付。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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