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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原地方法院 · 2025 · 一审

约7,850万韩元开发负担金征收处分被全部撤销

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计算开发费用时错误地排除了前期项目投入的土地改良费,开发负担金征收处分被全部撤销。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同一地块上开展的第一期场地整备项目因许可被撤销而中断,之后重新推进工厂用地整备项目并完成竣工。市政府针对第二期项目征收了约7,850万韩元的开发负担金。

律师的应对

我们主张,第一期项目投入的约16亿韩元工程费等属于对同一土地的改良费用,应计入第二期项目的开发费用。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前期项目的工程费完全未反映在第二期项目开始时点的地价中,且属于许可日前三年内为改良土地而支出的费用。法律并无禁止重复认定开发费用的规定,因此排除该费用计算的处分违法。

结果

约7,850万韩元的开发负担金征收处分被全部撤销,诉讼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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