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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 春川地方法院 · 2022 · 一审

婚姻登记前的事实婚姻期间获认可,取得财产分割

对方主张婚姻登记前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认可事实婚姻期间,判令向委托人支付财产分割款5600万韩元。

尽管对方否认存在事实婚,法院仍认定了登记结婚前三年多的夫妻生活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与对方开始同居并以夫妻身份生活,三年多之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双方商量后以对方名义购买土地并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两人一起居住。此后,因对方的健康问题与照护、保险金分配、对方未与委托人商量就试图处分房屋等问题,矛盾不断加深,委托人搬出后双方开始分居。委托人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对方也提起反诉,请求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对方主张结婚登记前完全不存在事实婚关系,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属于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对方还主张应将其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计入共同债务。本案焦点在于:婚姻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哪些财产和债务应当分割,以及婚姻破裂的责任在谁。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双方早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因此在此期间置办的房屋和土地也是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委托人还以对方将其赶出家门、试图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的判断

法院根据双方在结婚登记数年前即已同居、在对方父母家共度节日、商量后建房且委托人经常查看施工现场、将部分宅基地登记为共有等事实,认定存在事实婚。法院还考虑到对方在通话中并未否认婚姻持续了约五年。据此,法院将婚姻期间认定为自委托人开始与对方父母往来时起算,并将对方名下的不动产纳入分割范围。至于贷款,有的发生时间不明,有的附属于已排除在分割之外的车辆,有的是婚姻破裂后未经商量擅自借入的,因此全部排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矛盾并非单方过错所致,双方责任相当。

结果

法院准予离婚,将委托人的份额定为夫妻净资产的25%,判令对方支付财产分割款5,6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主要财产多由对方原有土地的出售款和贷款购置、委托人在承担家务的同时通过经济活动补贴收入等情况,均反映在分割比例中。双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被驳回,财产分割方面委托人请求的金额获得部分支持。

本案的意义

即使是结婚登记前的同居期间,只要能证明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该期间置办的财产也可能被纳入分割范围。共度的节日、共有登记、对话记录等能够反映共同生活实质的材料,成为法院判断的依据。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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