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租赁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商铺承租人拖欠租金,解除合同并获腾房判决
委托人与从未支付租金的商铺承租人解除合同,取得了在结算押金的同时返还店铺的判决。
以从押金中扣除使用期间租金为条件,判令返还店铺
案件概要
委托人法人将其新建大楼一层的多间商铺出租给一人,约定以委托人向该人所借款项抵作押金。承租人只在其中一间店铺营业,且从未支付租金,委托人解除合同后起诉要求返还店铺。
争议焦点
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承租人"先退押金"的同时履行抗辩能否成立;以及可从押金中扣除的租金范围。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以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店铺;并主张押金中不仅应扣除实际营业店铺的租金,还应扣除承租人未使用的其他店铺的租金。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达5个月,解除合法,承租人负有返还店铺的义务;但返还店铺与退还押金应同时履行。可扣除的租金限于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店铺按面积比例计算的租金,未采纳扣除未交付空间租金的主张。
结果
法院判令承租人在收到从4亿8,000万韩元押金中扣除所用店铺租金(按每月83万2,000韩元计算)后的余款的同时,向委托人返还店铺,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案的意义
租金拖欠累积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店铺;但这与退还押金互为同时履行关系,扣除的租金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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