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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4 · 一审

遗嘱无效请求被驳回,公证遗嘱效力获认可

其他继承人以遗嘱人缺乏意思能力为由主张遗嘱无效,但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仅支持特留份返还。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被继承人生前以公证遗嘱将不动产各一半遗赠给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两名子女。其他继承人主张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缺乏意思能力,主位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注销遗赠登记,预备请求返还特留份。

争议焦点与判断

争议焦点在于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法院认为,仅凭过去的诊断记录不能断定其缺乏意思能力,并指出立遗嘱前不久医生出具了可以自行作出决定的诊断书,遗嘱内容并不复杂,且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因此认定其具有遗嘱能力。

结果

以遗嘱无效为前提的主位请求全部被驳回。预备请求的特留份返还获支持,委托人仅需转移相当于法定特留份的份额,所受遗赠份额约三分之二得以保留。诉讼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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