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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 2021 · 一审

以无权代理为由请求注销登记,因表见代理成立被驳回

一名共同继承人代理其他继承人出售不动产,其他继承人起诉请求注销买受人即委托人的登记,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全部驳回。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通过中介以约2.45亿韩元购买了一处继承的不动产并完成登记。卖方是共同继承人之一,持其他继承人的印章和文件代理他们签约。其后,其他继承人以从未授予代理权为由,请求注销其份额的登记。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卖方没有出售的代理权,但继承人们一直委托其管理不动产(包括出租),因此具有基本代理权。委托人通过中介以市场价格签约,并核验了印鉴证明、委托书和登记完毕证等,有正当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民法第126条表见代理)。

结果

对方的请求全部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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