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高等法院 · 2025 · 二审
请求注销委托人所购不动产登记,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前所有人起诉请求注销从法人处购得不动产份额的委托人们的登记,一审和二审中对方的请求均被驳回或驳回起诉。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们从一家不动产管理法人处各购买了建筑物和土地的三分之一份额并完成登记。然而该不动产的前所有人即对方主张,移转至法人名下的先行登记因文件伪造而原因无效,委托人们的登记亦属无效,请求注销;作为备位请求,还代位法人主张买卖无效。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加盖印章的合同推定为真实制作,伪造应由对方证明。鉴于有迹象表明对方本人曾配合办理登记等情况,法院未认定伪造。名义信托、合同撤销或解除等其他主张也未被采纳,以此为前提的代位请求被认定为不合法。
结果
一审中,针对委托人们的主位请求被驳回,备位请求被驳回起诉。二审也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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