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春川地方法院 · 2022 · 一审及二审
请求注销60年前的登记,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对方以约60年前移转至委托人名下的土地登记原因无效为由请求注销,因证据不足且长期未行使权利被驳回。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对方称从未向委托人出售该土地,主张约60年前移转至委托人名下的所有权登记原因无效,请求注销。该土地此后已多次转让给他人。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登记名义人即便对前所有人也推定基于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主张无效的一方应证明其原因。对方没有具体、直接的证据,登记约60年后才起诉,其间也没有缴纳财产税等管理行为。
结果
对方的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亦驳回上诉。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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