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 · 2023 · 二审
主张部分土地未出售的请求,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对方主张30余年前出售土地时有一部分未出售,请求返还该份额的登记,一审和二审均未获支持。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对方主张,30余年前向委托人家族出售农地时,有一部分(约294平方米)并未出售,却整块被移转登记,请求注销该部分份额的登记。二审中,对方将请求变更为以恢复真实名义为由移转所有权登记。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存在登记即推定基于合法原因取得,主张无效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责任。对方提交的文件未被认定为真实成立,买方一方接收并使用了整块土地,而对方既未办理分笔登记也未缴纳财产税,约20年间也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未支持其请求。
结果
一审驳回了请求,二审中变更后的请求也被驳回。诉讼总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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