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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川地方法院 · 2021 · 二审

车辆维修费返还请求,二审再次驳回

对方起诉要求返还车辆维修费540万韩元,二审继一审之后再次支持了委托人一方。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工程机械车辆,并与对方约定由对方运营该车,用运营收入支付分期款,付清后将车辆过户给对方。对方运营数月后归还车辆,随后主张自己支付了540万韩元的发动机更换费用,委托人因此获得了同等利益,要求返还。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仅凭对方提交的收据复印件不足以认定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即使确有支付,对比运营期间的收入与支出,也难以断定委托人获得了不当利益。

结果

一审驳回了对方的请求,二审亦驳回对方的上诉。上诉费用由对方承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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