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1 · 一审
道路纠纷后被控殴打,排除陈述笔录证据能力获判无罪
委托人在驾驶途中发生纠纷后被控殴打对方,通过质疑对方陈述笔录的证据能力,获判无罪。
法院采纳了委托人"反而是单方面挨打"的主张
案件概要
委托人驾驶摩托车时因鸣笛问题与一名轿车司机发生争执,后来两人在公园争吵时,委托人被控殴打对方。委托人则主张,反而是自己被对方殴打,牙齿受伤。
争议焦点
未出庭的对方在警察局所作的陈述笔录,能否被认定为在"特别可信的状态"下作出而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其余证据能否证明殴打事实。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对方的陈述笔录并非在特别可信的状态下作成,不具有证据能力。委托人自案发后一直稳定地陈述自己只是挨打。
法院的判断
法院指出,两人的说法相互矛盾,却没有进行对质;对方同行的目击者拒绝作证;对方称因被打而受伤的手部伤口,看起来反而像是对方殴打委托人面部时被牙齿划伤的。由于对方在陈述中淡化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其陈述的可信性无法得到保证,法院依职权排除了该陈述笔录。仅凭剩余的照片不足以认定殴打。
结果
法院判决委托人无罪,并责令公示无罪判决要旨。
本案的意义
未经法庭交叉询问的陈述,必须满足严格条件才能作为证据。仅就证据能力提出争议,也可能改变结论。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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