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损失理算 · 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 · 2025 · 一审
高空作业车倾覆坠落的工人,工伤给付外另获约2,377万韩元赔偿
因高空作业车倾覆而坠落的工人,在工伤保险给付之外,另获雇主约2,377万韩元赔偿。
驳回雇主"已过3年时效"的抗辩,认定其违反安全措施义务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从事招牌安装的工人,在高空作业车的作业斗中工作时,地面塌陷导致车辆倾覆,委托人坠落受重伤并留下后遗残疾。在领取工伤保险给付和作业车辆的汽车保险金后,委托人就剩余损失向雇主索赔。
争议焦点
雇主违反安全措施义务的责任、委托人的过失比例、已领取的工伤给付和保险金的扣除方式,以及雇主提出的"已过3年消灭时效"的抗辩。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上的保护义务为由请求赔偿,并自认本人过失为30%;同时主张汽车保险金也应按与工伤给付相同的方式扣除。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雇主未尽到确认地面状况、固定车辆支腿等安全措施,认定其承担70%的责任。由于请求依据是劳动合同上的保护义务违反,消灭时效为10年,法院未采纳3年时效的抗辩。但法院认为汽车保险金与工伤给付性质不同,应在过失相抵后扣除,未采纳该项主张。
结果
法院判令雇主支付约2,377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即在约4,965万韩元的请求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费用的60%由委托人承担。
本案的意义
即使已领取工伤给付,只要雇主违反安全措施义务,仍可另行获得赔偿。请求依据不同,消灭时效期间也不同。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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