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州地方法院忠州支院 · 2022 · 一审
就无权占有的土地主张取得时效,请求被驳回
对方称其父辈购买了该土地并主张取得时效,法院认定其属无购买依据的无权占有,驳回了请求。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通过继承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对方主张其父亲数十年前购买并占有该土地,其继承占有后已满20年,请求以取得时效为由移转所有权登记。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对方父亲并非购买该土地,而是擅自在土地台账上登记为所有人后占有,自主占有的推定已被推翻。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指出,没有买卖合同、收据等客观资料;尽管依特别措施法多次有登记机会却未登记;对所谓卖方的身份和继承关系也不清楚。据此,法院认为完全可以认定其为明知无权源而占有的无权占有。
结果
对方的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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