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 · 2021 · 一审
就国有土地主张取得时效及注销保存登记,请求被驳回
继承人们就国家名义的林地主张取得时效并请求注销保存登记,我们代理委托人国家一方,其请求全部被驳回或驳回起诉。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对方称其先辈在土地台账上登记为所有人后占有该林地超过20年,就以国家名义办理保存登记的土地,请求以取得时效为由移转登记;作为备位请求,还请求注销保存登记,以及代位最初查定名义人请求注销。我们代理委托人国家一方。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占有满20年,反而在保存登记后由国家排他性地管理该土地。注销保存登记的请求因对方未能证明其有权请求注销而被驳回,代位请求则因被保全的权利未获认定而不合法。
结果
主位请求和第一备位请求被驳回,第二备位请求被驳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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