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第三者赔偿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5 · 一审
第三者被索赔3千万韩元,最终判赔500万韩元
委托人因与已婚者交往被索赔约3,000万韩元,法院仅支持500万韩元。
法院同时考虑了索赔方自身的情况,判赔额降至请求额的六分之一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与已婚者交往,被该已婚者的配偶起诉,索赔约3,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在交往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核心问题是赔偿金额,尤其是索赔方(原告)在同一期间是否也有影响婚姻关系的情况。
律师的应对
判决书中没有单独归纳委托人一方的主张。但委托人一方对请求金额提出了争议,法院根据另案判决,在确定金额时考虑了原告本人在同一期间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情况。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定委托人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交往,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原告夫妻的婚姻期间、交往的程度和期间、对婚姻生活的影响以及原告一方的情况。
结果
法院仅支持500万韩元,驳回其余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案的意义
即使在第三者赔偿诉讼中责任成立,赔偿金额也可能因婚姻关系的整体情况而有很大差异。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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