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第三者赔偿 ·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4 · 一审
被索赔4千万韩元精神损害,降至1千万韩元
委托人因约两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被索赔4,000万韩元,法院仅支持1,000万韩元。
交往时间较短等情况得到考虑,仅支持请求额的四分之一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与已婚者发生约两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被其配偶起诉索赔4,000万韩元。原告夫妻在本案起诉前已通过调解离婚。
争议焦点
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以及原告在离婚调解中约定从配偶处获得款项,是否影响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主张,原告与配偶之间已达成离婚调解,配偶承诺支付款项并转让不动产,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债权已因共同侵权人(配偶)的清偿而消灭。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仅凭调解内容和此后的资金往来,难以认定配偶已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名义作出清偿,未采纳该主张。法院综合婚姻期间和家庭关系、不正当关系的经过、期间、内容和程度以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确定了赔偿金额。
结果
法院仅支持1,0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驳回其余3,000万韩元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案的意义
即使同为不正当关系案件,赔偿金额也会因期间和经过而有很大差异。即使清偿抗辩未被采纳,具体情况仍会在确定金额时得到考虑。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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