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 · 2025 · 一审
瑕疵修补损害赔偿,请求约4.1亿中获赔3.3亿
就新建建筑的未施工及施工不良瑕疵,作为开发商的委托人向施工方索赔,获赔约3亿3,400万韩元。
案件经过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一栋商业建筑新建工程的开发商,对方是承建该工程的施工方。竣工后建筑出现多处瑕疵,施工方拒绝维修,委托人遂请求约4亿1,400万韩元作为代替修补的损害赔偿。
律师的应对
委托人一方依据鉴定结果具体证明了瑕疵和修补费用,并说明未付工程款已因委托人代施工方向分包商付款而消灭。
争议焦点与判断
法院依据两次鉴定结果认定存在未施工和施工不良瑕疵,并将修补费用核定为约3亿3,400万韩元。施工方主张双方曾约定只施工至竣工所需程度从而免除责任,并主张以约3亿韩元的未付工程款等进行抵销。法院认为协议中没有免责内容,未付工程款也已因向分包商代付等而消灭,对上述主张均不予采纳。
结果
法院判决施工方向委托人支付约3亿3,4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其余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的80%由施工方承担。
本文为个案结果,不保证类似案件获得相同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部分事实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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